关于赦免简单持有大麻罪行的公告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2款的授权,我,小约瑟夫-R-拜登,特此全面、彻底、无条件地赦免以下人员 (1) 所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或之前违反《受控物质法》(目前编入《美国法典》第21篇第844条,以及之前编入《美国法典》其他条款)或违反《华盛顿特区法典》第48-904.01(d)(1)条,犯有单纯持有大麻罪行的现有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无论他们在本公告发布之日或之前是否被指控或被起诉。和(2)所有目前的美国公民和合法的永久居民,他们因违反《受控物质法》(目前编入《美国法典》第21篇第844条和以前编入《美国法典》其他部分)或违反《华盛顿特区法典》第48-904.01(d)(1)条,被判定犯有单纯持有大麻的罪行;这种赦免应恢复他们全部政治、民事和其他权利。

我在本公告中的意图是,只赦免违反联邦法律或违反华盛顿特区法典48-904.01(d)(1)的简单持有大麻的罪行,而不是任何其他与大麻或其他受控物质有关的罪行。这里的任何语言都不应被解释为赦免任何人的任何其他罪行,包括持有其他受控物质,无论这些罪行是在被赦免的单纯持有大麻的罪行之前、之后还是同时发生的。这项赦免不适用于在犯罪时未合法居留在美国的非公民个人。

根据本公告,司法部长应通过相关法律人员赦免,管理并执行向因持有大麻而被指控或定罪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赦免证书,这些申请人违反了美国法典21 U.S.C. 844号和此前美国法典其他地方的《管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或违反了华盛顿特区法典48-904.01 (d)(1)。司法部长通过赦免律师行事,被指示制定和宣布赦免证书的申请程序,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按照这些程序接受申请。总检察长将通过赦免法律人员审查所有适当提交的申请,并在适当时候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赦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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